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