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动物运输台账,如实填写动物种类、来源、数量、流向以及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动物运输车辆行程路线的信息应当妥善保存。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载动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