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养殖者从省外调入用于饲养的动物,应当在引进前五个工作日,向调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报告。调入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