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提高疫病诊断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兽医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评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