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二十条有效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