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交易信息发布和技术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三)负责技术市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