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保障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相关工作经费,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