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因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部分区域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工序的企业采取停产或者限产措施;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部分建设工序施工等临时管控措施;

(三)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