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砂石、陶瓷、水泥生产和混凝土、砂浆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加工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和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生产加工和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扬尘污染;

(二)场内运输道路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保持道路整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石材加工企业应当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应当安装收尘装置;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石材销售、加工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等作业。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