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根据本辖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