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限制高污染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和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