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限制高污染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和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