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根据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明确规划管控要求。

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已有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