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帮扶指导,帮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创造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稳健发展的双赢局面。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