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信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