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维护运营单位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