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源头治理、就近消纳、生态循环、综合利用的原则,引导村民对厕所粪便、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探索多种形式的粪便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