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处理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采取分散式污水处理的区域,粪便、尿液及其冲洗水等高浓度污水和洗涤、洗浴和厨房污水等低浓度污水应当分离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敏感区。对于高浓度污水,应当采取无害化化粪池、净化沼气池等方式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出水具备利用条件的,可以采取就地还田、土地消纳等方式优先资源化利用。对于低浓度污水,应当采取沉淀池、隔油池等方式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出水可以排入人工湿地、氧化塘、土壤渗滤系统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