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场镇和村庄。乡村污水,是指乡村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在乡村从事民宿、餐饮、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