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普查认定、名录管理、规划实施和修缮利用等工作。城乡规划、文物、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