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规划管控第三十一条有效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