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是指对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进行认定、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包括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核定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区。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