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下列行为:

(一)参加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和赈灾等公益活动;

(三)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四)参加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等活动;

(五)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六)爱护大熊猫、珙桐等珍稀野生动植物;

(七)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