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人和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或者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