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伤害、侮辱、诽谤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工作人员财物的;(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的;(三)有其他妨碍、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