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第四十五条有效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