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