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销售、使用活动以及其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