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有效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