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