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教育、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开展长城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