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保护和分段管理原则,加强长城日常巡查、监测、修缮和养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侵蚀长城;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应当设置防洪坝、分洪槽等防洪设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