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相关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长城安全。

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