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相关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长城安全。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破坏长城的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