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和资格第八条有效设立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分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