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中介机构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
(五)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