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重要部位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监理人员见证,未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技术人员见证,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取样,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