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依法发包或者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