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告知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纠正。合同主要条款变更的,发包单位应当自合同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合同协议书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