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