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