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