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及中介委托等交易活动和其他建筑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