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救灾资金、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