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前组织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承担工作必要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条件,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