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外,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