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灾害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与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