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第二十条有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