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火山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