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活动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