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机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预算审查前召开座谈会,听取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本级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等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