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