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