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展退耕退塘、恢复湿地等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湿地应当限期退出,并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